這幾天鬧的沸沸揚揚的社工案:
就本件案件來看,大家對於「上銬」這點充滿著輿論!我們就來聊聊「上銬」這件事吧!
我們先來定義現行犯這個問題,就現行犯這三字我們可謂是狹義上的意思,意思就是在這個人「犯罪實施中」或是「犯罪實施後」就被發現的話,就是狹義現行犯,重點在於發現的時間點。

另外一種現行犯叫「準現行犯」,就是廣義的現行犯,意思就是不是實施犯罪的當下或是實施後馬上被發現的現行犯,亦稱準現行犯。

所以上述兩種區分方式就只是時間點上的問題!

依據司法院的名詞解釋:
準現行犯:「被追呼為犯罪人者,或因持有兇器、贓物或其他物件,或於身體、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,顯可疑為犯罪人者,為準現行犯。例如:A走在路上,他穿的衣服上面有一大片血跡,手上拿著刀械,路人看到A會認為A很有可能是一個殺人的犯罪行為人,則A就是準現行犯。」

現行犯:「在犯罪實施的當下或實施後馬上便被發覺者,為現行犯。例如:某甲偷乙的腳踏車,當場被乙發現。」

中華民國法律上的現行犯是依據《刑事訴訟法》第88條第一項之規定,不管是誰,可以馬上逮捕,不限定於告訴乃論或是非告訴乃論之罪,然再逮捕現行犯時,仍應注意被告之身體及名譽(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9條),如果被告抗拒逮捕者,得用強制力逮捕之,但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(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0條)。

如為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,應即送交檢察官、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,接受時應詢問逮捕現行犯之人之姓名、住居所及逮捕之事由;司法警察官、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,應即解送檢察官(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2條)。

然本案之檢警偵辦劉姓保母涉嫌虐童致死案,因警方將涉案女社工上銬送辦,引發眾怒,質疑警方執法過當,就定義而言,「非」屬現行犯,也就是說沒有立即需要逮捕之問題存在,依據上面所述的定義,他是無權上銬的!

警方應該要說明本案為何可准用現行犯之定義逮捕之,否則就是「違法拘禁」,任何人都可以依法告發警方之違法行為。

依據報載,該位社工是於搜索後自動配合到案製作筆錄,亦已配合偵訊,並無拘提之事,自然也無需上銬,無「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」的情形,亦無「逃亡、串證」等可逕行拘提的事由,到底要如何執行拘提?

涉案陳姓社工(白衣者)30萬交保。引用自聯合新聞網之記者黃義書/攝影(保母虐兒案女社工上銬…社工界憂引爆離職潮 | 惡保母虐死男童 | 社會 | 聯合新聞網 (udn.com)
最後修改日期: 2024-03-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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